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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标异议的作用是怎样的?商标异议裁定的生效是什么?

2019-03-22广州商标律师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商标异议裁定是指商标局在充分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对商标异议成立与否作出决定。

  巢亚军律师,南昌商标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多层次公司法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及公司诉讼代理,律师曾经并继续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凭着坚持“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是您信心的保证。加上不余遗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风格,赢得了诸多好评。

商标异议的作用是怎样的?

  1、商标异议作用: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2、商标异议负面作用

  首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异议程序虽然不是每一个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历的程序(据统计,被异议商标的数量约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2%~3%),但异议期间却是从初步审定到获准注册所必须经历的。即使没有发生商标异议,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也要等到三个月的异议期满后才能获准注册,从而延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

  其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终能否获准注册,还需经有关机关的审查。从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商标不到整个异议案件的50%。由于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权,异议裁定的时间又比较长(目前,商标局异议裁定需要两年多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更长。如果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被异议人围绕被异议商标开展经营活动。

  再次,还可能出现恶意异议的情况,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

  第一,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例如,曾经有某自然人针对国内一家知名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然后通知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代价换取其撤回异议。

  第二,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竞争对手的商标,在得知对方已经申请注册商标后,就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注册。然后,趁异议裁定期间对方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

  针对恶意异议的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

商标异议裁定的生效是什么?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2.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巢亚军律师 江西南昌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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