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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有哪些?如何预防著作权侵权?

2019-03-23广州商标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巢亚军律师,南昌商标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熟悉知识产权法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以其专业优质的服务与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客户的持续信赖。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何预防著作权侵权?

  第一,当一件原创作品诞生时,著作权其实就已经产生了,但是要保护作品、转让交易等,还必须要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叫版权登记,主要是通过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获取版权证书,近年来,国内版权事业发展迅速,全国多个地方都已经简化了版权登记手续,免费为著作权人进行登记,同时登记时间也大幅缩短,尽可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著作权登记其实是保护作品最有利的工具,它可以理清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可谓是一证在手,侵权无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作者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公开登报道歉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三,当著作权被他人侵犯时,著作权人可以致电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报警处理,当事人如果态度诚恳愿意停止侵权,愿意道歉赔偿,著作权人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当事人不知悔改,可以找律师取证协商或者提起诉讼,如图片侵权,赔偿额度就在二百元至六千元不等,甚至还会更高。

  巢亚军律师 江西南昌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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